关于改革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的办法
关于改革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的办法
(试行)
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[2007]2号)、省教育厅《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鄂教高[2007]3号)和《湖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办法》(校教字[2007]30号)的精神,进一步深化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方式的改革,强化师生“知行合一”的人才培养质量意识,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每学期所开课程(含必修、选修)必须进行考核。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闭卷考试进行。在能确保教学质量及对学生学业水平进行正确评判的前提下,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改革,采用开卷、口试、设计操作、撰写论文等多样化的考核方法。但必须报系部审核、教务处审批。
二、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,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将所任教课程的考核方式报告教研室,系部审核后汇总报教务处。教务处审批后,由任课教师在第二周内通知学生。
三、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、考查两种。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在学期末的考试周组织考试,考试时间、地点和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。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在学期末的考查周(考试周的前一周)内最后一次课,随堂进行考核。
四、按教学计划规定为考试课的操作型课程,一般应在考查周的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操作考核。特殊情况下,可采用随堂操作考核与期末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。
五、理论型考试课程和操作型考试课程,期末总成绩评定比例为:平时成绩占50分,期末卷面(或期末操作考试)成绩考试占50分。其中平时成绩分布为:到课(10分),作业及平时测验(30分),学习态度、课堂表现(10分)。
六、操作与理论考试结合型考试课程,期末总成绩评定比例为:平时30分,其中:到课10分,理论作业10分,学习表现10分。操作考试40分。理论考试30分。
七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2007年10月12日